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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中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梅学国、张华、葛胜强、熊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梅学国,张华,葛胜强,熊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树萍。委托代理人:夏建军。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胜强。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梅学国。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葛胜强。被执行人:熊庆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源盛弘电器有限公司、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梅学国、张华、葛胜强、熊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润华苑7号楼及10号楼共计41套房产。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润华苑7号楼及10号楼共计41套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