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娟娟与被告高鹿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83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文威、周芳卫,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汉族,1985年1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军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