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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商初字第3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转程序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300-1号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西夏万达广场C区7号公寓楼1605室。法定代表人陈伟。被告张兴,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贻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建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