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炳友与刘军、方本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炳友,刘军,方本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27号申请执行人:张炳友,男。被执行人:刘军,男。被执行人:方本堂,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9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3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方本堂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方本堂在银行存款215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