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特字第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敬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特字第8351号申请人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街60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复钢,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敬,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54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高复钢、被申请人李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8月4日,海淀区仲裁委作出裁决:一、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敬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至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工资差额四百八十六元九角;二、驳回李敬的其他仲裁请求。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546号仲裁裁决,理由是:仲裁裁决认定李敬的工资标准4000元错误,李敬的工资标准为2000元。李敬答辩称,其不服仲裁裁决,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基层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李敬不服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546号仲裁裁决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销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海劳人仲字(2015)第854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费十元,由北京清泽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顾萍代理审判员 朱 华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