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与丁小平、季仁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4213号原告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恺。委托代理人陈伍彦。被告丁小平。被告季仁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小平、季仁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上海依护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庄 倩代理审判员 朱宁芳人民陪审员 江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