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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曹三达与赵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三达,赵立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480号原告曹三达,男,1950年7月22日出生,朝鲜族,村民,住五常市。被告赵立军,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委托代理人刘淑清,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五常市。原告曹三达与被告赵立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冷国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三达、被告赵立军委托代理人刘淑清、赵殿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三达诉称,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将自家分得的承包田水田1.06垧转包给被告赵立军耕种28年,至2027年末转包费16000元,合同履行至2005年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将16000元的转包费增加至18000元。可是合同修改后,被告并未履行合同,同时由于转包费相差悬殊,显朱失公平,签合同时家庭4口人,均年人,只有我签字,合同应是无效的,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与被告解除土地转包合同,恢复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立军辩称,我与原告于1999年12月16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转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强迫行为,其合同为有效合同。2005年原告找我要求增加承包费,我们双方协议增加2000元,原告又反悔要求每年给他400斤大米,我每年都给原告大米400斤,我不同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曹三达、赵立军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解质证意见。曹三达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承包土地合同书一份,主要内容“甲方兴源村曹三达,乙方赵立军。1.甲方曹三达水田10.6大亩转包给乙方赵立军承包耕种,承包期二十八年,从2000年春至2027年末为止,承包费16000元一次付清。2.乙方负责兑现国家和集体摊的农业税、水利费、统筹款、提留款及粮食任务。3.陈欠款甲方自负担,国家土地政策有变动时是,双方服从国家政策。1999年12月16日”。拟证明曹三达转包水田10.6大亩的事实。赵立军对曹三达举示的证据无异议,证据有效,应予采信。被告赵立军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曹三达所举示的证据A1,赵立军质证中无异议,证据A1能够证明被告赵立军承包原告土地的事实,证据有效,应予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2月16日原告曹三达与被告赵立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兴源村曹三达,乙方赵立军。1.甲方曹三达水田10.6大亩转包给乙方赵立军承包耕种,承包期二十八年,从2000年春至2027年末为止,承包费16000元一次付清。2.乙方负责兑现国家和集体摊的农业税、水利费、统筹款、提留款及粮食任务。3.陈欠款甲方自负担,国家土地政策有变动时,双方服从国家政策”。合同履行过程中,2005年原告曹三达以承包费太低为由,找被告要求增加承包费,双方自行协商,被告赵立军每年给原告曹三达大米200公斤,被告赵立军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夏,原告曹三达又找被告赵立军,要求将承包费增加至每亩1200元,被告赵立军表示反对,双方没有达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9年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原告系家庭承包经营户代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无欺诈、强迫行为,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其转包合同有效。原告以无其他家庭成员签字为由,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三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三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国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勇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