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加威、虞细芬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林加威,虞细芬,林开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8号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代码:680724255,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陈开云。被执行人:林加威。被执行人:虞细芬。被执行人:林开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加威、虞细芬、林开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林加威、虞细芬、林开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林加威、虞细芬交纳执行款15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林开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负担本案诉讼费3780元,申请执行费2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林加威车辆已被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加威车辆已查封,因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13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