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平与被告李建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平,李建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李吉平,男。被告李建臣,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吉平与被告李建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平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