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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瓜民二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吉平与被告李建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平,李建臣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559号原告李吉平,男。被告李建臣,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吉平与被告李建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吉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吉平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