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广南与尧力明、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南,尧力明,刘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292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南,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尧力明,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秀英,女,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南与被执行人尧力明、刘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封了房屋一栋,现等待处置变现,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112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