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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深圳锦盛鑫触控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322号原告深圳锦盛鑫触控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娇娇。委托代理人谢龙。被告深圳市建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家平。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锦盛鑫触控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锦盛鑫触控显示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    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