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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