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16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