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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民初字第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韩金英诉吴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英,吴向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763号原告韩金英,女,1983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吴向东,男,30岁,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英诉被告吴向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金英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 丁 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希力格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