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兴华、贺李等与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0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华,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李,女,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境宇,男,201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法定代理人吴兴华。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平,男,195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朱贤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学金,董事长。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上诉人吴兴华、贺李、吴境宇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兴华、贺李、吴境宇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平,被上诉人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集团”)、上海北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物业”)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兴华、贺李系夫妻,吴境宇系二人之子。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为吴兴华。2007年10月17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发沪房地资修(2007)618号《关于闸北区彭三小区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同意对彭三小区的旧住房进行综合改造。上海市闸北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成套办)出具的《彭三小区四期(西块)改造方案》显示,系争房屋处于改造范围之内;旧住房成套改造的原则为:1、成套改造遵循产权人(公房承租人)自愿、经改造意向征询同意改造率达90%以上,签约期内签约率达95%以上;2、政府扶持、承担改造资金,组织实施;3、非动迁,非解困。本着拆一还一,原地安置的原则,安置标准以改造前房屋居住面积为准。增加厨房、卫生间;计户的标准:产权房以房产证为标准,公房承租房以租赁凭证为标准,按证计户;签约期内居民签约率达95%以上的房屋改造协议生效;搬离时间为协议签约率达到100%后,以书面通知为准。2014年2月12日,彭浦新村街道旧住房改造办公室向区成套办递交的《关于延长彭三小区“西块”四期旧住房成套改造签约期的申请报告》载明,彭浦新村街道彭三小区“西块”四期旧住房成套改造居民签约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22日止。二个月签约期已到,未能达到95%的签约率。根据协议规定暂缓三年,但是已签约的居民积极要求将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持续下去。街道旧住房改造办公室听取广大居民呼声,召开每户居民的座谈会,再次听取居民意见并请居民填写延长签约期的征询单。经过统计参加会议共计358户,345户同意延期(占96.37%),其中215户要求政府将签约率降低至90%,3户要求重新制定方案,10户弃权。为此,彭浦新村街道旧住房改造办公室向区成套办提出申请延长旧住房成套改造签约期。2014年2月15日,区成套办出具的《公告》载明,闸北区彭浦新村彭三小区四期(西块)151-169号,从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月21日,根据公示的成套改造操作方案规定,在两个月内完成95%。因签约率达到91%,为此,彭浦新村街道召开多次座谈会征求住户意见,90%以上坚决要求继续签约,并专报成套办,要求签约延期。区成套办告知住户,同意延期到10月31日止。2014年9月20日,区成套办出具的《公告》载明,闸北区彭三小区四期(西块)彭浦新村XXX-XXX号成套改造项目,在彭浦新村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在当地居民的支持配合下,根据闸北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示“操作方案和协议条款”的相关要求,现423户住户已经签约402户,达到95%的要求,所签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日期从告示之日起。2014年9月26日,北方公司出具《告示》,内容为:闸北区彭三小区四期(西块)彭浦新村XXX-XXX号成套改造项目,在彭浦新村街道和各相关部门的努力下,在当地居民的支持配合下,根据闸北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公示“操作方案和协议条款”的相关要求,经423户住户配合,在2014年9月15日已签约402户,达到95%的要求,所签协议正式生效,生效日期从告示之日起。2014年12月19日,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沪房管修(2014)378号】载明,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市以拆除重建方式实施的旧住房改造试点项目及其管理;拆除重建试点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房屋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以不成套公有住房为主……(三)经项目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公有住房承租人和业主同意的(四)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同意,确需实施拆除重建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区县规土局批准的拆除重建试点项目设计方案和实施方案在改造项目范围内向公房承租人和业主公示,并与公房承租人和业主签订改造协议,取得改造项目范围内不低于90%(具体比例由区县政府确定)的公房承租人和业主同意后,协议正式生效。2015年4月,北方集团和北安物业共同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吴兴华、贺李、吴境宇搬离系争房屋,将房交由改建办改建;2、判令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迁入上海市闸北区闻喜路XXX号XXX室房屋临时过渡。原审审理中,北方集团和北安物业表示,2014年1月22日,两个月的签约期内签约率达到了91%。后街道又组织意见征询,居民要求延长签约期,就延长至2014年10月份。到了2014年9月15日,签约率已经达到了95%。市房地局2009年6号文明确旧改是可以以拆除重建的方式进行的。本次安置是按照租赁证上的面积来安置的,走道阳台是属于公用的部位。北方集团是公房的改造单位,所以由北方集团实施搬迁的工作。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表示,对于改造方案不认可,该方案是不合法的,系争房屋的承租人与隔壁401室的承租人是父子关系,已经是成套独用了,两套房屋的走道等都由一家独立使用,已经有20年了。改造中对于独用的卫生间、灶间、走道、阳台、小壁橱都没有认定。对于新安置房型不认可。对于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份改造方案有异议,从来没有看到过这份改造方案,且旧改的实施主体不应该是北方集团,而应该是政府部门。此时旧改方案还没有启动,时间上也是不对的,故这是一份伪造的证据。北方集团申请延长的报告是在2014年2月份提交的,但是区成套办的延长公告是2014年9月20日做出的,不符合法律程序。没有规定签约期内签约率未达标,可以进行延长。居民关于延长签约期的投票,该地块共有423户居民,但投票只有358户,北方集团和北安物业陈述是每户人家都召开了座谈会,实际上没有召开所有居民的座谈会。91%居民的同意不代表所有居民的同意。对于本小区产权房的安置全部比原来的面积都大了20几个平方米,但公房只大了3平方米左右,这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小区的旧改属于征收,且旧改方案也是出自71号文的规定,北方集团是此次旧改的建设单位,是无权参与搬迁的,不能作为本次诉讼的主体。旧改最多只能对于原来的房屋增加一至两层。旧改对于产权房和公房的认定标准不同,对于吴兴华、贺李、吴境宇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相同面积、房型的标准的认定也是不一样的,根据旧改方案,是应该原地安置,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要求安置两套相邻的房屋,且新安置的房屋比原来嘈杂。拆除重建不属于旧改的范围,北方集团和北安物业将旧改变成了拆除重建,损害了吴兴华、贺李、吴境宇的利益,国家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北方集团、北安物业不应作为本次诉讼的主体。国家也有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原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同时民事活动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海闸北区彭浦新村彭三小区房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房屋结构老化,外墙面结构风化破损,多数房屋厨房和卫生设施合用,管道锈蚀,线路老化,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如遇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极易发生公共危害。北方集团作为公房的出租人有对房屋进行维护修缮的权利和义务,在房屋结构严重老化,管道锈蚀,严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的情况下,有义务亦有权利对系争房屋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2007年10月17日,彭三小区房屋改建项目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批准立项。从彭三小区四期(西块)的改建方案来看,是由政府承担改造资金,居民并不需要支付对价,待改造完成后,即可回搬到较以往住房更大面积且厨、卫独用的全新住房中,故本次列入改造范围的居民从事实上属于本次成套改造的受益方。本次彭三小区四期(西块)的改建签约期内签约率仅达到91%,经彭浦新村街道旧住房改造办公室向闸北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延期,闸北区旧住房成套改造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将签约期延长至2014年10月31日止。从目前改造的签约情况来看,423户住户中已有404户签约,同意对房屋进行成套改造,已经达到了95%的签约率,本次改建方案的征询程序应当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至今仍未就旧房成套改造与相关部门和单位签约,导致迟迟未能启动旧房改造工程,已经严重阻碍了旧房改造工程的开展,同时也损害了已经签约的404户居民的合法权益,致使居民们无法尽早在旧房改造工程完成后搬回居住环境改善的全新家园。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大部分旧改居民利益的角度出发,吴兴华、贺李、吴境宇有义务配合本次的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先行搬离系争房屋。相关文件也予以明确,旧住房改造可通过拆除重建的形式。对于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认为安置方案不公的问题,其搬离系争房屋后,仍可继续与北方集团、北安物业进行协商解决直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止,吴兴华、贺李、吴境宇合法的受安置权益并不因此受到影响。如双方对于安置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一、吴兴华、贺李、吴境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搬离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房屋;二、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迁出上海市闸北区彭浦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后,迁入上海市闸北区闻喜路XXX号XXX室房屋临时过渡。原审判决后,吴兴华、贺李、吴境宇不服,提起上诉称:一、本次旧改签约率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达标,程序违法。二、本次旧改对同一地块采取了不同的认定和安置标准,有失公平。三、本次旧改中,对上诉人的厨房、卫生间、过道、阳台、壁橱等面积不予认定,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四、上诉人父亲身患重病,要求与父亲安置在同楼同层,被上诉人却将上诉人与父亲安排在两栋高楼。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北方公司、北安物业的原审诉请。被上诉人北方集团、北安公司答辩称:一、系争房屋是旧房改造,并不是动迁。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提供的安置方式是相同的,没有采取不同的安置标准。二、改造方案达到了95%的签约率,协议已经生效。故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系争房屋结构老化、居住条件较差,北方集团作为系争房屋的出租人,担负对房屋进行改造的责任。而本次改造,是由政府承担改造资金,居民无需支付对价,待改造完成后,即可回搬到较以往住房条件更为舒适的全新住房中,故列入改造范围的居民应属本次旧房成套改造的受益方。事实上,系争房屋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列入旧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后,经合法征询程序,所在范围已达到95%的签约率,绝大多数居民对于本次改造均持赞同态度。因此,如吴兴华、贺李、吴境宇拒绝搬离系争房屋,则会影响整个涉及公众的民生工程的开展,亦妨碍到绝大多数居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从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衡量本案,原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吴兴华、贺李、吴境宇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吴兴华、贺李、吴境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刘金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汪汝珏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