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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夏英,姜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17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9号。代表人曹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毅,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春,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英,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姜泳,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陈小红,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县蒲吕镇龙庆路1号。法定代表人姜泳,董事长。被告重庆沛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五社。法定代表人夏先胜,执行董事。被告重庆锋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先锋街柏杨村。法定代表人陈小红,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被告夏英、姜泳、陈小红、重庆大久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沛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锋奇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瑶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颜成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