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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47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真爱西餐酒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4705号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4号40-7号,组织机构代码69658905-1。法定代表人秦钢,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伦,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真爱西餐酒廊,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号。负责人严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真爱西餐酒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真爱西餐酒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5元,由原告重庆酝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