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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刘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刘伯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桂平。被告刘伯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与被告刘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对被告刘伯川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平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