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桂平与刘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平,刘伯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8号原告刘桂平。被告刘伯川。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平与被告刘伯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刘桂平撤回对被告刘伯川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平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