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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熊某甲、熊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蒙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左天贵,凌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熊某甲,农民。被告熊某乙,农民。(缺席)原告蒙某某诉被告熊某甲、熊某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并于2015年10月2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原告以先收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审判员  贵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