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全中,男,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睢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人:吴海燕,该县县长。第三人:黄培玉,男,汉族,农民,住睢县。第三人:黄培永,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黄培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黄可飞,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全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的受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管辖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中负担。审 判 长 郭 超审 判 员 王淑萍人民陪审员 于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