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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全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王全中,男,汉族,农民,住睢县。被告:睢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人:吴海燕,该县县长。第三人:黄培玉,男,汉族,农民,住睢县。第三人:黄培永,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黄培新,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第三人:黄可飞,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全中不服被告睢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的受理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关于管辖的规定,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全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全中负担。审 判 长  郭 超审 判 员  王淑萍人民陪审员  于振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炳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