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执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张欠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蔡占军,张欠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涞执字第157-5号申请人李辉,男,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永阳镇南桥头村南街1号,农民。被执行人蔡占军,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建材路32号,农民。被执行人张欠欠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住涞水县永阳镇檀山村建材路32号,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涞执字第157-3号扣押车辆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义务,申请人李辉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欠欠所有的思域牌(车牌号:冀F334**)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欠欠所有的思域牌(车牌号:冀F334**)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