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张文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栋,支行长。被执行人:张文河,男,汉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文成,男,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聊城市。被执行人:张正军,男,汉族,1969年6月5日出生,住聊城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张文河、张文成、张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7日向茌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后未果。经查询三位被执行个人名下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据此,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茌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慈明清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