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帅、韩超等与吴新平、吴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帅,韩超,韩伟,郑彭,吴新平,吴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帅。原告(反诉被告)韩超。原告(反诉被告)韩伟。原告(反诉被告)郑彭。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委托代理人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被告吴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