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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孙帅、韩超等与吴新平、吴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帅,韩超,韩伟,郑彭,吴新平,吴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04号原告(反诉被告)孙帅。原告(反诉被告)韩超。原告(反诉被告)韩伟。原告(反诉被告)郑彭。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委托代理人聂超,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与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被告吴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3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孙帅、韩超、韩伟、郑彭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吴新平负担。审 判 长  张景波审 判 员  赵坤敬人民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