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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阿国与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阿国,周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906-1号原告:王阿国。被告:周文杰。原告王阿国为与被告周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陈冬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宁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