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任某某,女,197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汀县。被告:丘某某,曾用名邱某某,男,197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以与被告丘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实际收取123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广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修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