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建兴诉罗文元、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胡建兴,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志敏,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巧莲,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文元,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蒋艳,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兴诉被告罗文元、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兴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原告胡建兴负担。审判员 吕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