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昌乾诉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乾,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昌乾,男。被执行人湖南鑫湘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雄英。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于2015年9月21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066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天执字第144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