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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4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新吾与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200-2号申请执行人:曾新吾,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县。公民身份号码:×××6619。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赖楚贤,执行董事。关于曾新吾与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香洲支行账户为44×××22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九洲支行账户为44×××88的银行存款的冻结;三、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香洲支行账户为44×××2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四、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市怡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九洲支行账户为44×××88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至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