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3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陶恩慧与贺培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恩慧,贺培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687号原告:陶恩慧,居民。委托代理人:郭嗣祺,系原告陶恩慧之夫。被告:贺培丽,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恩慧与被告贺培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恩慧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恩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恩慧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