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钱民初字第67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斌,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原告张某为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泽雄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0月24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原告系离异单身,在双方交往过程中,原告存有良好的意愿并以结婚为目的的方式对待被告,但被告并无明显和强烈的再婚意愿。××××年××月××日,原、被告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理念都出现了重大的分歧和矛盾,也没有建立起较好的婚后感情。原告在婚后逐渐发现被告隐瞒大量的不良经济状况和与他人不正常的经济往来,被告向原告的亲戚、朋友举债,并逐渐影响了原、被告的婚姻生活,给原告带来了无尽的困扰和纠葛。为此双方不断地争吵、冲突,感情日益冷淡。2015年3月,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被告回家解决相关问题,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同意回家及处理问题。这使得原告认为再婚存在被蒙骗的感觉。原告对被告彻底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婚姻名存实亡。故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还是好的,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我不同意离婚。原告陈述我隐瞒债务,不是事实。婚后我因经营、生活需要向原告亲戚借债是事实,他们也是愿意借给我的,其中70000元是原告出面、以我的名义借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杭州市西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产生矛盾。2015年3月12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遂成讼。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婚后虽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执致感情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因故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在生活中应互相体贴关爱,应当珍惜再婚家庭的来之不易,希望夫妻双方今后能共同努力,维护家庭稳定,营造和谐、温暖的家庭环境;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感情,在相互沟通的基础之上理解、包容、帮扶,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