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8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牧兰与斯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牧兰,斯钦格日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850号申请执行人牧兰,女,现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斯钦格日乐,女,现住巴林右旗。担保人七十三,男,蒙古族,现住巴林右旗。本院在执行牧兰申请执行斯钦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七十三为被执行人斯钦格日乐进行执行担保,定于2015年8月29日前给付本金及利息14200元,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右法执字第850号暂缓执行决定书。现暂缓执行期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担保人七十三在巴林右旗水利管理局所得的工资收入中扣留2000元,扣完142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斯钦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