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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铭与尹顺利、董晓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杨铭,尹顺利,董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6号申请执行人:杨铭。被执行人:尹顺利。被执行人:董晓林。申请执行人杨铭与被执行人尹顺利、董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台临商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铭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董晓林已按执行和解协议支付了执行款10万元,2015年9月18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临执民字第33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今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确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锦壮审 判 员 金智明审 判 员 章可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熊梓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