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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维志、尹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维志,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776号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北海滨五路西17幢11层(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法定代表人:滕秀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维志,居民。被告:尹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维志、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