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3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孔维志、尹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维志,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776号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三路北海滨五路西17幢11层(观海苑国际家居广场)。法定代表人:滕秀磊,经理。委托代理人:翟玉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孔维志,居民。被告:尹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维志、尹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山东嘉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厉翠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