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安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代表人罗艳农,男,系安义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万华,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无业,住江西省安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义县支行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