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肖桂芳申请执行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1号申请执行人:肖桂芳,女,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小学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陈国芬,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中专文化,教师。申请人肖桂芳申请执行陈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国芬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肖桂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元,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国芬在会东县鲹鱼河镇中心小学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元予以扣留。现被执行人陈国芬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肖桂芳同意本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09)东民初字第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肖桂芳可在被执行人陈国芬具备履行能力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