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兴群、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保全)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董兴群,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950-1号原告周洪生,现住望都县。原告安淑芹,现住望都县。原告付超凡,现住望都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士杰,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兴群,曲阳县人,住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阳县郎家庄乡南宋家庄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南路85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平定县娘子关镇河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洪生、安淑芹、付超凡与被告董兴群、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定城西支公司娘子关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董兴群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冀FBU**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价值250,000元),并已提供张超所有的冀F9R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董兴群驾驶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曲阳县恒兴运输有限公司现停放在望都县鑫鹏停车场的冀FJ25**号、冀FBU**挂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二、查封张超所有的冀F9R1**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