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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明发与周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发,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发,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瑜,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黄明发与被执行人周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瑜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