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00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明发与周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发,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00925号申请执行人:黄明发,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周瑜,男,1966年3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黄明发与被执行人周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现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XX吉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周瑜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