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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竹秀、古小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竹秀,古小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袁刑初字第340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竹秀,女,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水清,江西爱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古小红,女,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审。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竹秀及其辩护人朱水清、被告人古小红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4月份,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二人通过媒人与他人相亲,并以相亲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详述如下:(一)2014年1月27日(农历2013年腊月27日),经媒人周细道介绍,被告人古小红在其母亲袁竹秀陪同下与新余分宜男子李某1在袁州区袁某1公园见面相亲,李某1被告知古小红系袁州区新田镇人。之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伙同媒人周细道及冒充古小红姑姑的钟某、冒充古小红叔叔(或姑父)的吴某1和一个小女孩共同前往李某1家中谈定亲事宜。期间,被害人李某1方陆续拿了1200元定金、6800元见面礼以及1800元家长费给女方(古小红父母及弟弟各600元),此外,被害方还给了所谓的女方亲属共计1400元(钟某、吴某1各600元,小女孩200元)。次日,被害人李某1陪同被告人古小红逛街时为其花费3000余元购买衣物、1200余元购买金戒指。同年1月30日(农历大年三十),被害人李某1方再次拿840元礼金给古小红。农历年后,被告人古小红前往深圳市被害人李某1工作处游玩,之后谎称要去父母在江苏无锡的务工地,让李某1为其购买飞机票后离开。2014年3月初,被告人古小红更换手机号码并失去联系,被害人李某1后通过派出所查询得知古小红的真实家庭住址,古小红的爷爷奶奶等亲属也均不知道古小红相亲事宜,李某1于同年3月28日报案。(二)2014年3月24日,通过媒人吴某2胜、钟某等人介绍,被告人古小红与上饶男子饶某1约定见面相亲。同年3月26日上午,被害人饶某1、其父饶某2、其姨妈黄某、媒人吴某2胜来到宜春,当天上午在宜春市森林公园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及媒人钟某见面。随后,饶某1等人提出要去女方家中看看,见无法拒绝后,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伙同媒人钟某商量决定找地方冒充女方家,由媒人钟华英联系了宜春市袁州区辽市乡肯塘村易某,并联系出租车前往易某家中,由易某冒充古小红伯父。在易某家中,被害人饶某1支付了32000元定金给袁竹秀,400元长辈费给易某。随后众人返回宜春吃饭,期间,陆续又来了两名所谓的媒人,饶某1方则再次支付了600元给袁竹秀,600元给三名宜春媒人(一人200元)。饭后,饶某1方想带古小红回家,遭到拒绝,最后约定由饶某1一人留在宜春玩几天后带古小红回家。次日,被告人古小红假意带饶某1前往新余市游玩,到达新余后,将饶某1带至新余市肯德基门口,古小红借故离开,后只身一人返回宜春,并将留给饶某1的手机号码关机。被害人饶某1意识到被诈骗后于同年3月29日报案。(三)2014年4月初,在媒人吴某1的安排下,被告人古小红又与安徽男子丁某1在宜春见面相亲,之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伙同吴某1一同前往丁某1家中。期间,被害人丁某1支付了30000元定金及800元见面礼给袁竹秀,支付800元媒人费及200元交通费给吴某1。当日被告人袁竹秀、吴某1返回宜春,被告人古小红在丁某1家中留宿一晚后,次日一人前往深圳。此后,在被害人丁某1方多次要求退钱的情况下,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等找各种理由拖延。(四)2014年4月7日,经媒人“老邓”(情况不详)、钟某等人介绍,被告人袁竹秀携带名为聂某的身份证,并以聂某的身份冒充单身女性与樟树男子危某见面相亲。在媒人的要求下,被害人危某支付了2000元红包钱给袁竹秀,之后双方以电话联系。期间,被害人危某多次要求被告人袁竹秀陪同自己去外地务工均遭拒绝。同年4月20日,被害人危某从外地务工回宜春与袁竹秀会和,直至4月23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二人抓获。案发后,二被告人及袁竹秀的朋友陈某通过侦查机关退还被害人李某111840元及金戒指1个,退还饶某135000元,并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综上,被告人袁竹秀实施诈骗四次,诈骗金额83640元;被告人古小红实施诈骗三次,诈骗金额8164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以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定罪处刑。被告人袁竹秀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的第三笔诈骗,被告人袁竹秀未使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该笔不构成诈骗罪。2.被告人袁竹秀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袁竹秀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古小红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二人假借帮助被告人古小红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被告人古小红介绍相亲对象,并骗取相亲对象的财物,具体如下:(一)2014年1月27日(农历2013年腊月27日),经媒人周细道介绍,被告人古小红在其母亲被告人袁竹秀的陪同下与新余市分宜县的男子李某1在袁州区袁某1公园见面相亲,李某1被告知古小红系袁州区新田镇人。之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伙同媒人周细道及冒充古小红姑姑的钟某、冒充古小红叔叔(或姑父)的吴某1和一个小女孩共同前往李某1家中谈定亲事宜。期间,被害人李某1方陆续拿了1200元定金、6800元见面礼以及1800元家长费给女方(古小红父母及弟弟各600元),此外,被害人李某1还给了所谓女方的亲属共计1400元(钟某、吴某1各600元,小女孩200元)。次日,被害人李某1陪同被告人古小红逛街时为其花费3000余元购买衣物、1200余元购买金戒指。同年1月30日(农历大年三十),被害人李某1方再次拿840元礼金给古小红。2014年春节后,被告人古小红前往深圳市被害人李某1工作处游玩,之后谎称要去父母在江苏无锡的务工地,让李某1为其购买飞机票后离开。2014年3月初,被告人古小红更换手机号码并失去联系。被害人李某1后通过派出所查询得知古小红的真实家庭住址,古小红的爷爷奶奶等亲属也均不知道古小红相亲事宜,李某1于同年3月28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退赃11840元和金戒指一枚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李某1陈述:我来报案,我被人骗了15000元。2013年具体哪一天不清楚,一个媒人邹十涛(音)和我父亲李某2说帮我看中一个女孩,要帮我说媒,当时约好2013年农历12月27日在袁某1公园见面。12月27日上午,我和父亲、媒人邹十涛到袁某1公园,见到一个女孩,邹十涛介绍了双方,那个女孩叫古小红,另外来了古小红的姑姑。双方聊了一会就到袁某1公园旁餐馆吃饭,吃饭时古小红的妈妈、姑父、叔叔也过来吃饭,吃饭时双方谈了下,古小红当时就同意结婚。古小红姑姑提出要我给1200元给古小红定金,我当时就拿了1200元给邹十涛,邹十涛给了古小红。之后双方约好去我家看下情况。然后我们一行人到了我们家,古小红他们看了说满意。古小红姑姑说既然满意双方可以在2014年正式结婚,并提出要见面礼。媒人邹十涛就说拿6800元当做见面礼。古小红姑姑就不同意要拿8000元,后来加上之前宜春付的1200元,一共付了8000元给古小红,都是媒人邹十涛经过转过古小红。然后另外拿了给古小红爸、妈、第三人一人600,总共1800元,因为当时古小红爸爸、弟弟没在场,这些钱给了古小红妈妈。给了古小红姑姑、姑父、还一个小孩三人总共1400。农历12月28,我和古小红到宜春逛街,买了衣服和黄金首饰,帮他弟弟买了一套衣服,总共花了3000多元。到了12月30日早上,我去宜春接古小红来我家吃团年饭,吃完饭我爸妈给了840元见面礼。之后媒人邹十涛过来,要说媒的钱,当时我爸妈拿了1600元给他。然后我把古小红送回了宜春,要古小红带我去她家,想去向她父母拜年,古小红就一直逃避,推脱,不让我去她家,最后古小红生气了,一个人走了。我也只能回家。过完年,我在2014年正月11日出去深圳打工,然后我联系了古小红,到了17日,古小红就来了深圳,但是她什么包裹都没带,当天就和我住了一天,之后古小红说要去深圳东门那里找朋友玩,她在东门玩了三天,之后又回来我这里住了一天,古小红就和我说她爸妈在无锡市上班,她要去那里,一个星期后回来。我当时就答应了,帮她买好了飞机票,然后古小红就走了。在这期间我断断续续和古小红电话联系,到了农历2月初,古小红的电话就打不通了。然后我就打给媒人邹十涛,要他联系,但是也没有联系上,在2014年3月27日,我们到了古小红的位于芦村镇荆桥村家里,村民带着我去了古小红叔叔家,之后古小红的爷爷奶奶都过来了,他们都不知道我和古小红准备结婚的事情。这个时候,我觉得被人骗了。2.证人李某2的证言:与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相印证,证实了被害人李某1被他人以相亲名义诈骗了人民币15040元的事实。3.被告人袁竹秀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1月,其伙同被告人古小红,假借帮助被告人古小红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被告人古小红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李某1,并骗取被害人李某1的财物共计15040元。4.被告人古小红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1月,其伙同被告人袁竹秀,假借帮助其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其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李某1,并骗取被害人李某1财物的犯罪事实。5.袁竹秀及古小红辨认笔录各一份:均辨认吴某1和其一起到了李某1家中相亲。6.返回物品清单一份,证实从扣押款中发还人民币1.184万元和金戒指1枚给被害人李某1。7.谅解书一份,证实李某2(李某1父亲)对袁竹秀、古小红的行为表示谅解。(二)2014年3月24日,通过媒人吴某2胜、钟某等人介绍,被告人古小红与上饶男子饶某1约定见面相亲。同年3月26日上午,被害人饶某1、其父饶某2、其姨妈黄某、媒人吴某2胜来到宜春,当天上午在宜春市森林公园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及媒人钟某见面。随后,饶某1等人提出要去女方家中看看,见无法拒绝后,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伙同媒人钟某商量决定找地方冒充女方家,由媒人钟华英联系了宜春市袁州区辽市乡肯塘村易某,并联系出租车前往易某家中,由易某冒充古小红伯父。在易某家中,被害人饶某1支付了32000元定金给袁竹秀,400元长辈费给易某。随后众人返回宜春吃饭,期间,陆续又来了两名所谓的媒人,饶某1方则再次支付了600元给袁竹秀,600元给三名宜春媒人(一人200元)。饭后,饶某1方想带古小红回家,遭到拒绝,最后约定由饶某1一人留在宜春玩几天后带古小红回家。次日,被告人古小红假意带饶某1前往新余市游玩,到达新余后,将饶某1带至新余市肯德基门口,古小红借故离开,后只身一人返回宜春,并将留给饶某1的手机号码关机。被害人饶某1意识到被诈骗后于同年3月29日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退赃35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饶某1陈述:2014年3月24日我爸爸饶某2跟我说有个宜春女孩26岁,长相也可以,是我姨妈认识的媒人介绍的,带六万块钱过去,付了钱就可以直接带人回来。25号我姨妈黄多秀和她认识的那个媒人吴某2胜叫我爸爸到万年火车站等他们一起过来看那个要介绍给我的女孩子。一开始说到新余,25号下午到新余,吴某2胜打电话给宜春这边媒人,宜春这边媒人说没有下午见女孩子的习俗,要我们第二天上午到宜春。26号上午我们四个人到宜春,吴某2胜联系宜春的媒人说到锦绣山庄旁边(森林公园)见面,8点多钟我们四个人到公园广场,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有三个人(一个女孩子,一个自称女孩妈妈,一个老太婆媒人,都不知道名字)过来,那个老太婆和吴某2胜打招呼后就跟给我介绍说:“就是这个女孩子,你们两个先聊着。”然后我和那个女孩子坐到旁边聊天,我们边走边聊。她说了名字我没记住,我也告诉了他我的名字。之后我们坐了一会走到刚见面的地方,我就跟我爸爸说:“这个女孩我看上了,挺好。”那个女孩也跟媒人说话了。我老爸听我说看上了女孩就跟吴某2胜说话意思是问宜春这边媒人什么条件,女孩妈妈说给六万六(什么都包),又说现在六万六娶老婆不贵。我爸爸听后有点担心说先去女孩家看看,女孩妈妈犹豫了下说到家里先付一半,付三万三,剩下的一半就回男方家里打结婚证再付,又说家里离这里好远。之后老太婆联系了出租车,司机来回要了三百。然后我们总共七个人从锦绣山庄经过湖田镇到辽市肯塘村,在路上女孩妈妈就说肯塘村有女孩的一个伯父在那里,到时候给400元见面礼。到了女方就带我们到女孩伯父家(女孩妈妈介绍女孩的伯父叫易某),她伯父是一个单身老人一个人在家里,到了后我姨妈要看看女孩的身份证,女孩把身份证拿给我姨妈然后很快从我姨妈手里抢过去了。然后我爸爸给了400给易某,之后又给了32000元给女孩妈妈。之后女孩妈妈说可以把女孩带回家了,然后我们又坐车回宜春吃饭。吃完饭我本来要带那个女孩回我家,然后她看我有点晕车,就邀我在这里住几天,然后我就答应了,又给了她妈妈1600块的媒人钱。饭后我父亲回家了,下午2点半左右我们去银丰宾馆开了一间房,她妈妈下午5点左右来了宾馆把身份证给了女孩后就走了,晚上9点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4年3月27日上午8点半左右我们去了宜春汽车北站买了两张火车票到新余,9点40到新余。下车后她说有事先走,要我到新余火车站肯德基等她,然后我去了肯德基等,等到下午5点时候没有见到她来,后来我父亲打她电话打不通,她电话是关机状态。下午6点左右她妈妈打电话过来叫我去南昌找她,说她女儿到南昌了,然后我就说打不通她电话到南昌也找不到她,我叫她妈妈过来接我,她妈妈说没空就把电话挂了。晚上8点多之后就打不通她妈妈的电话了。我就再等她的回电,也打不通她那边媒人的电话了。2.被告人袁竹秀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3月,其伙同被告人古小红,假借帮助被告人古小红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被告人古小红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饶某1,并骗取被害人饶某1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3.被告人古小红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3月,其伙同被告人袁竹秀,假借帮助其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其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饶某1,并骗取被害人饶某1财物32000元的犯罪事实。4.证人饶某2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儿子饶某1被人以相亲的名义骗取了现金34600元。5.饶某1辨认笔录三份:分别辨认了被告人古小红就是与其相亲的女子,被告人袁竹秀就是自称古小红母亲并收钱的女子。6.返还物品清单二份:从扣押款中发还3.5万元给被害人饶某1。7.谅解书一份,证实饶某2(饶某1父亲)对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的行为表示谅解。(三)2014年4月初,在媒人吴某1的安排下,被告人古小红又与安徽男子丁某1在宜春见面相亲,之后被告人古小红、袁竹秀伙同吴某1一同前往丁某1家中。被害人丁某1支付了30000元礼金及800元见面礼给袁竹秀,支付800元媒人费及200元交通费给吴某1。当日被告人袁竹秀、吴某1返回宜春,被告人古小红在丁某1家中留宿一晚后,次日一人前往深圳。此后,被害方多次要求退钱,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找理由推拖。案发后,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退赃30000元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丁某2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儿子丁某1在宜春相亲,被古小红以及古小红的妈妈以相亲为由骗取了现金39600元。2.被告人袁竹秀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4月,其伙同被告人古小红,假借帮助被告人古小红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被告人古小红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丁某1,并骗取被害人丁某1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800元。3.被告人古小红供述:如实供述了2014年4月,其伙同被告人袁竹秀,假借帮助其相亲的名义,通过媒人为其介绍相亲对象被害人丁某1,并骗取被害人丁某1财物30000元的犯罪事实。4.证人吴某1证言,证实2014年4月,其介绍古小红与一安徽男子相亲,古小红的母亲收取了对方30000元礼金,其获得了800元媒人费及200元交通费。5.丁某4辨认笔录三份,证实丁某4对被告人古小红进行了辨认,并辨认出吴某1是姓吴的媒人,被告人袁某2即是那个姓袁的人。6.退赃收条,证实丁某4(丁某1父亲)收到古小红家人退还礼金人民币3万元。7.谅解书,证实丁某4(丁某1父亲)对袁竹秀、古小红的行为表示谅解。(四)2014年4月7日,经媒人“老邓”(情况不详)、钟某等人介绍,被告人袁竹秀携带名为聂某的身份证,并以聂某的身份冒充单身女性与樟树男子危某见面相亲。在媒人的要求下,被害人危某给袁竹秀一个2000元的红包,之后双方以电话联系。期间,被害人危某多次要求被告人袁竹秀陪同自己去外地务工均遭拒绝。同年4月20日,被害人危某从外地务工回宜春与袁竹秀见面,直至4月23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二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危某陈述:2014年4月7日时候经万载株潭三个媒人(一男二女,都是50来岁)介绍,认识了一个宜春的女的(三个字好像叫聂什么红,40多岁)。当时我和她是在中午的时候见面,地点是新余公园华府小区。我们第一次见面,没怎么说话,三个媒人问我们两个是否愿意,我们都说愿意。之后其中一个女媒人和我说,要是想和那女的交往就要先交2000元钱红包给那个女的,并说如果打结婚证的话,就要给那个女的两万元钱,但是如果不和她谈,2000元钱可以退回给我。当天中午我们在公园华府附近的饭店吃了中饭,因为我当时没带那么多钱,就让那女的和那三个媒人一起陪我去了我家里拿了2000元钱,当时我直接将2000元钱交到那个女的手上。之后我和那个女的互相留了对方的号码,当天晚上我们回了新余,我在火车站附近一家宾馆开了房间,我和那女的在那里过了一夜(当晚我和那女的还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我要去宁波打工,我要她陪我一起去,但是那女的不肯,我就没强迫他,一个人去了宁波,之后我们还一直有联系。2014年4月18日,我在宁波的工地完工了,我打算到宜春看下这个女人家人,了解她的情况。我是在2014年4月20日来了宜春,我和她在宜春的合盛宾馆开了个房间(房号208),和那个女的在那里住了三天。今天(4月23日)早上9点左右,你们公安机关来查房,将这个女的带走了,说她是涉嫌诈骗(骗婚),我当时就醒悟过来,我估计也是被她骗了,于是就来报案了。2.被告人袁竹秀的供述:供述了其骗取危某2000元现金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还有:1.被告人袁某2、古小红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各二份,证实二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袁竹秀现金2.36万元及名为聂某的身份证一张、古小红现金5590元、陈某代为上交的5万元以及黄金戒指1枚,扣押的财物中3.5万元发还给被害人饶某1,1.184万元和金戒指1枚发还给被害人李某1,32350元发还给陈某。综上,被告人袁竹秀实施诈骗四次,诈骗金额83640元;被告人古小红实施诈骗三次,诈骗金额8164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第一、二、三笔犯罪中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多次诈骗行为,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袁竹秀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袁竹秀第三笔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袁竹秀、古小红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还被害人的钱物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铙品松、丁某1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竹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古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丽人民陪审员  周梅珍人民陪审员  周楚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