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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XX与王洪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14年1月3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理人李润萍,女,汉族,1984年3月11日,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系申请人执行人母亲。被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6年5月23日生,云南省丘北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关于王xx申请执行王洪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到庭缴纳执行款36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9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