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4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平与廖逸民、廖闽湘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廖逸民,廖闽湘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77号原告黄平,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逸民,男,199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廖闽湘,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平与被告廖逸民、廖闽湘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平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被告自行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永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洁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