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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行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原告钮群涛与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钮群涛,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门行初字第00186号原告钮群涛。委托代理人李锋。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江海中路799号。法定代表人杨莹莹,局长。应诉负责人顾健红,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钧琢,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08号。法定代表人马嘉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雷,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钮群涛与被告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苏果超市(启东)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钮群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钮群涛负担。审 判 长  陈 冲代理审判员  王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