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恢字第0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益玲、刘缘、刘婷婷、刘园园、刘毓轩与王伟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恢字第00099-2号申请执行人张益玲,女,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缘,女,汉族,1986年5月5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汉族,1989年4月8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园园,男,汉族,1996年1月20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申请执行人刘毓轩,女,汉族,1992年4月4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王伟,男,1957年10月23日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人。张益玲、刘缘、刘婷婷、刘园园、刘毓轩与王伟交通肇事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2)咸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内容为:王伟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5302.4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10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9075元,余款38637.40元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恢字第0009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