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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特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吕华申请宣告吕金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法民特字第00022号申请人吕华,男,196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系被申请人之父。委托代理人胡中国,重庆市潼南区古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吕金兰,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代理人陈蓉,女,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系被申请人之母。申请人吕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吕金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吕华称,吕金兰出现言行异常,表现乱语、情绪激动吵闹等情形,于2013年10月21日将吕金兰送至四川省遂宁市民康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结果为狂躁症。故申请人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吕金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其父吕华作为监护人。经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于2015年8月31日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吕金兰诊断:应激相关障碍(抑郁反应);2、被鉴定人吕金兰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庭审过程中,吕华与陈蓉共同协商,吕华自愿表示愿意担任吕金兰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吕金兰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吕华为被申请人吕金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长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