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277-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0011。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3820。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李沛宇独立生活前止,每月第一星期六将其子李某某带回给李某家中共同生活24小时,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已保证从2015年9月起,每月第一星期六将其子李某某带回给李某家中共同生活24小时。本案作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1277号执行案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春华审 判 员 肖志明代理审判员 黄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年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