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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赫建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赫建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624号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三路中段中润商务楼。组织机构代码:55092165-6。法定代表人王同山,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子兰,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华荣,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赫建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西格木乡林场村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与被告赫建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东营鑫诺水电暖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