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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倪振飞与吴忠卫、施成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振飞,吴忠卫,施成新,启东市佳熙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1637号申请执行人倪振飞。被执行人吴忠卫。被执行人施成新。被执行人启东市佳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启东市汇龙镇东郊村。法定代表人徐春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启东市汇龙镇东郊村。法定代表人吴忠卫,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倪振飞与被执行人吴忠卫、施成新、启东市佳熙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吴忠卫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4750元。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忠卫、施成新、启东市佳熙贸易有限公司、启东市富鑫服饰有限公司债务较多,其所有的房产因多案均已查封,有待统一变现后一并处理。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兑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履行能力。本院查明两被执行人的财产有待统一变现,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0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袁 亮执行员 秦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