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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丽与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1199号原告刘丽,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陈浩,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大新路37号。法定代表人李小芹,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与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对被告湖北台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丽负担。审判员  许文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