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刚与王正、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王正,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422号原告刘刚。委托代理人傅荣,仁寿县中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正。委托代理人苏慧,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与被告王正、成都志睿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郫县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刚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黄志强人民陪审员 宋大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