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与被告袁叙杰、谢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袁叙杰,谢海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平光,该行行长。被告袁叙杰,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海雄,女,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诉与被告袁叙杰、谢海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叙杰、谢海雄的诉讼。本院认为,被告袁叙杰、谢海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清偿贷款,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袁叙杰、谢海雄的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撤回对���告袁叙杰、谢海雄的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县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医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