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素芳与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芳,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张素芳。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邢台银行临城支行的账户88×××45、88×××38、88×××30上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郭书敏审判员 史素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