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西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国甫与张增义、艾建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甫,张增义,艾建英,连建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西民初字第95-2号原告:吴国甫,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31日。被告:张增义,男,汉族,成年。被告:艾建英,女,汉族,成年。被告:连建更,男,汉族,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甫诉被告张增义、艾建英、连建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治疗尚未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薛 锋人民陪审员 何 敏人民陪审员 余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博 百度搜索“”